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租住),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至9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海拉尔区**小区和**小区的棋牌室内打麻将期间,相互串通配合,通过此种作弊方式共计取得王某某人民币15840元。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被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相互串通作弊赢牌的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丽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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