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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次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栋**室从网上购买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陌陌号、并从网上招募人员在重庆市等地发放色情服务广告,引诱被害人与其联系,谎称能够提供色情服务,后以支付定金、服务费、会员费等理由骗取钱财,至2019年10月31日骗取刘某某等人定金、服务费、会员费等共计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现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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