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小区**烟酒店。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租用武汉市汉阳区大师汽车美容店背后的棋牌室,采用“台州六明”押注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帮助维持该赌博场所秩序、邀约参赌人员。2020 年9月14日15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在该赌博场所,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及参赌人员杨某某、许某某等十五人,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278580元,赌具“台州六明”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许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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