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宝坻营业部**,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2********,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宝坻**团队**,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村**排**号,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6月15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宝坻营业部**期间,伙同担任该营业部****的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并许诺高额利息,为****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杨某某等73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441.839万元。
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照片等物证;
2、《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笔录;
6、客户投资账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毕文丽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 案卷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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