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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经我院批准,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勤居村“眼镜烧烤”附近,无故对前来出警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父母家所养的狗咬邻居家东西警情的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双碑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张某乙采用殴打、辱骂等方式阻挠民警执法,后被带至派出所。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1.​ 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1.​ 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1.​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家中(电话号码:1522302****);

3、案卷材料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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