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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查,2019年9月18日重报;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查,2019年11月29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延长时间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第二次延长时间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及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KTV内唱歌,唱完歌后就约好一起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村吃火锅。7月23日2时许,在大英村十字路口处,三被告人及张某乙碰见之前与他们发生过冲突的一伙定安籍男子,双方在十字路口处对峙并打架。后因打不过,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等人就朝大英村菜市场方向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张某甲在大英村一小巷子捡到一把小刀。当日4时许,当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等人跑到海口市美兰区**村**宾馆对面的大排档处时,看到廖某某和文某某等朋友在吃夜宵,周某某就指着廖某某,告诉其他人说:“这个人是和定安那伙人一起的,打他”。王某某、张某甲立即上前殴打廖某某,张某甲使用捡拾的小刀捅刺廖某某,致使廖某某的左腰部、胃部等部位受伤。经海口市美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廖某某病例材料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张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伤情及伤残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判处周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鉴于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名源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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