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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塔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镇**区**号楼**单元**室。2000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新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11月2日因威胁、恐吓证人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新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新林林业局**林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镇**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新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11月2日因威胁、恐吓证人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新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英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镇**街**组**号。2013年5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新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新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6年6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新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指定,于2020年10月9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姜英明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姜英明三人在新林镇“木子烧烤店”吃饭时商定共同开设赌场,由姜英明提供场地,周某某、张某甲负责联系赌博人员,抽头平分。12月20日姜英明租用新林镇奋斗街一商铺作为赌博场地(新林镇宝康药店楼上,附带三台麻将机),在开设赌场之前由姜英明、周某某、张某甲召集新林当地经常赌博的人员共同在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周某某、张某甲煽动这些人到姜英明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赌场主要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参与赌博人员达二十五人,姜英明、周某某、张某甲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6000元。同时周某某、张某甲在赌场中以借1000元实际给付900元的方式向多名参赌人员放贷并从中获利,导致赌博时间延长规模扩大,为赌博提供条件。

经侦查,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新林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甲传唤至新林区公安局。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姜英明主动到新林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的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张某乙、刘某某、余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姜英明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姜英明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姜英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姜英明在侦查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姜英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永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姜英明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

2.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
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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