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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徐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采用偷越的方式从云南德宏芒市至缅甸迈扎央,数日后用相同的方式从缅甸迈扎央至中国云南省境内。

2.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采用偷越的方式从云南德宏芒市至缅甸迈扎央,数日后用相同的方式从缅甸迈扎央至中国云南省境内。

3.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及唐某某(另案处理)采用偷越的方式从云南德宏芒市至缅甸迈扎央。数日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唐某某采用偷越的方式从缅甸迈扎央至中国云南省境内。  

4.2019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顾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采用偷越的方式从云南德宏芒市至缅甸迈扎央。数日后三人又采用偷越的方式从缅甸迈扎央至中国云南省境内。

5.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顾某乙(另案处理)、越南人“阿某某”(另案处理)采用偷越的方式从云南德宏芒市至缅甸迈扎央。数日后,周某某伙同顾某乙采用偷越的方式从缅甸迈扎央至中国云南省境内。

6.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在逃),通过王某某介绍安排,采用偷越的方式从云南德宏芒市至缅甸迈扎央。数日后,徐某某单独一人采用偷越的方式从缅甸迈扎央至中国云南省境内。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厚富小区69幢3单元501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徐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在白洋派出所内被壶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英、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美仙

检察官助理:朱程晨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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