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周某某、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在租赁的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抓获韩某某和阮某某、毛某某和向某某、张某某和吴某某三对嫖娼卖淫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侦查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阮某某、毛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或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力
书记员:陈俊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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