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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周某某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在租赁的武汉市口区**小区**栋**单元**室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抓获韩某某阮某某毛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三对嫖娼卖淫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侦查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阮某某毛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或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力

书记员:陈俊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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