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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徐某某容留卖淫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如东县**镇**浴室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如东县**镇**浴室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于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在如东县**镇**村经营**浴室期间,提供浴室包厢给卖淫女蔡某某、邹某某以金钱为媒介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2019年3月15日,卖淫女蔡某某、邹某某在该浴室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15日晚,卖淫女蔡某某与嫖客沈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以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

2.2019年3月15日晚,卖淫女蔡某某与嫖客于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准备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3.2019年3月15日晚,卖淫女邹某某与嫖客郭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以2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

4.2019年3月15日晚,卖淫女邹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以2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

5.2019年3月15日晚,卖淫女邹某某与嫖客何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准备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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