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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徐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新村**幢**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港口**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号(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三被告人,分别听取了三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3月在宜兴市建立微信赌博群,先行购买游戏钻石,组织群成员在“豆豆斗牌”游戏软件中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负责管理该微信群;参赌人员在微信群中结算输赢,由每局麻将赢钱最多的人向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支付人民币5元作为台费;2019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建立的微信赌博群被查封,被告人蒋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号帮助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建立了新的微信赌博群,并协助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收取台费,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继续负责管理该微信群。其中,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22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形式,累计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6256元;2020年1月至2月22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参与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1986.5元。

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提取的交易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杭某甲、杭某乙、杭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建聊天群招揽赌客,建立赌博平台,组织他人在游戏软件上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群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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