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6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组建默往麻将群,并在“来来港城麻将”手机软件上开设“房间”,组织默往群内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大赢家”处收取7元台费。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告人徐某甲拉入该默往群内,一同参与群的管理。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告人徐某乙拉入该默往群,由被告人徐某乙负责收取台费红包,并转账给徐某甲。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共计从中收取台费、抽头获利26 124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收取7元台费的参赌赌客中“大赢家”人数为122人,被告人徐某乙收取7元台费的参赌赌客中“大赢家”人数为119人。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余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5.电子数据:默往交易记录等。
被告人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浪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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