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8〕57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10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丽都锦城11栋17楼楼道内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抓扯并使用擀面杖等工具敲打彭某某,致被害人彭某某颌面外伤、鼻骨骨折及上领窦骨折、鼻外观向右侧偏曲。

2017年10月2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1月30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患心境障碍-抑郁发作、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危险性评估为1级;被告人成某某作案时患复发性抑郁障碍、作案时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6月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涉案擀面杖上的血迹与被害人彭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基因座基因型一致。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二人被民警传唤到李家沱派出所,二人到案后均未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擀面杖等物证;

2视频截图、急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在案发时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检察官助理:张毅

2018年121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幢**号,联系电话1334024****(辩护人易某某,联系电话1508665****);被告人成某某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联系电话1339983****(指定辩护人孟某某,联系电话15086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擀面杖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