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5********,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湖口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2月1时18时起,因新冠肺炎疫情湖口县实行交通管制,并在湖口县双钟镇高速路三里收费站出入口设置交通管制卡点。2020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戢某甲(二人系夫妻关系)驾驶小型车辆(赣G*****)从九江返回湖口县,在湖口县双钟镇三里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告知需要相关证明才能通行。于是戢某甲打电话叫其父亲开具证明材料送到湖口县三里高速路口。当日15时26分许,戢某甲的父亲带着湖口县**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来到湖口三里高速管制路口,要求卡点民警给予放行。但因红枫村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湖口县通知文件的要求, 周某某和戢某甲被拦截劝返。戢某甲见状,遂用言语顶撞公安民警,在与防疫民警争执的过程中,语言威胁防疫民警说“开车把你们撞死去”,并用手推搡民警陈某某。随后当民警依法控制戢某甲时,周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将民警蔡某某的警帽打歪、口罩撕掉、手套撕破造成蔡某某手指红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身检查笔录、湖口县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文件、工作人员安排表、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件、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王某某、戢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陈述;4、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高速路口监控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戢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交通管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戢某甲暴力袭击正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而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戢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朝艳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戢某甲联系电话187********、187********;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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