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屯**号,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禁渔江段包含西江、北江及东平河珠江水系等水域,经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鉴定佛山市沧江河是西江的支流,属于珠江禁渔期范围。
2020年6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电话相约到附近的江边电鱼,驾驶两轮摩托车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和捡鱼袋(由方某某提供)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河**水域处实施电鱼,一人负责电鱼,一人负责在身后捡鱼。作案期间,二人轮流交换,电鱼时间长达约3小时,在沧江河非法捕捞鱼获有林刀鱼(白条鱼)和罗非鱼,合共203条,总重量7.11斤,均属于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产品。
同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巡逻时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工具和水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12月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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