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74********,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日至8月8日,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5日、自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15时43分,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携带毒品乘坐一辆白色轿车(云******)途经老国道214线云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放置于该车副驾驶后位置的脚踏板上的一个蓝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块,净重1521.3克。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和白色轿车驾驶员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录像、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共同承担罪责。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二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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