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组,现住**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村**组,现住**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曾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7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2020年8月9日至8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与本县三里乡居民阮宗友于2002年在本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两子,二人于2017年2月4日登记离婚。
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谭某某于2005年1月26日在本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领养一女。
2015年曾某甲与周某甲在本县红岩镇相识,后二人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6年下半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7年**月**日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办函、举报信、结婚登记档案信息及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建始县公安局建公(花)行罚决字[2019]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阮某乙、曾某乙、姚某某、吴某某、某某某、向某某、曾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字[2019]644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曾某甲、周秀英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周某甲二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周某甲现在候审于**镇**村**组,联系电话:1887180****(曾某甲),1570727****(周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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