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8********,汉族,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中山街**号,住广东省南雄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江西省万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村**组**号,住址**。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分别受冷某甲(另案处理)、冷某乙(另案处理)指示,朱某某在广州及本市注册设立广州及果化妆品有限公司、共青城迎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青城识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周某某在本市注册设立共青城凡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朱某某、周某某将上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号卖给冷某甲、冷某乙,朱某某获利3800元,周某某获利3000元。

2020年6月6日、6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先后抓获归案。归案后,周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企业登记材料、对公账户注册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冷某甲、冷某乙、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亚龙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