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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家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栋**,在惠州**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工作。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路**楼,在惠州**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工作。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路**楼,在惠州**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工作。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李某甲、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合并审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于2017年8月注册成立惠州**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法人代表周某某,经营地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路**楼。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非法采购假冒“贝亲”注册商标的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包装盒,在淘宝网通过“**妈咪1”网店(账户名:**家居,由被告人李某甲注册)和“**成长之旅”网店(账户名:**rdayha,以被告人李某甲姐姐李某乙身份证注册)对外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负责采购假冒“贝亲”注册商标的硅橡胶乳头保护罩,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网店管理、财务,被告人陈某甲负责采购外包装纸盒、包装和发货。扣除网店运作成本后所得利润由三人平分。

家住深圳市南山区的韩某于2019年7月19日在“**妈咪1”网店购买了五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后,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路**大厦**楼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疑似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2片每盒)3150盒、硅橡胶乳头保护罩(无包装)460个、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完整包装)82盒、乳头矫正器包装盒1350张、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包装盒3361张。以上商品经“贝亲”注册商标权利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贝亲”注册商标的商品。现场查获的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根据网店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51464元。

办案民警依法提取了网店后台销售记录并进行统计,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妈咪1”网店销售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金额为人民币58826.61元,“**成长之旅”网店销售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金额为人民币55599.58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园洲花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及包装盒、韩某购买的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及包装盒、快递包裹(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网店页面、交易信息截图缴获商品统计表、网店销售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权利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无授权证明、鉴定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丙、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店开户信息、交易记录、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缴获的侵权产品等物证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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