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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雷某某等的9名工人因工作需要,为快速办理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由工友晏某某等人在内江市高新区胜利街道三湾路204号店面内找到被告人周某某,欲出钱购买证件。被告人周某某先后收取了9名工人18本证件的费用21600元,然后又先后支付了54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忙办理,李某某又先后支付了3600元给微信名为“金桥二手机械(操作证)”的人用于购买证件。经查,该9名工人事后收到的上述18本证件均为虚假证件,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620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彬、唐某某、伍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1739034****)、李某某(1528218****)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         认罚具结书2份、散页5张、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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