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根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73********,汉族,初中,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单元**号,满归**局退休,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3日被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牙克石森林看守所。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31974********,汉族,小学,住黑龙江省漠河县**乡**村**路**号**室,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3日被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牙克石森林看守所。于2011年9月28日因盗伐林木罪被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内蒙古满归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 4月23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上午,周某某开自己的白色丰田越野车伙同李某某到满归林业局北岸林场六支线离后堵2公里处,在公路两侧分头下猎夹猎捕野兔以备过年食用。2020年1月16日上午,周某某开车拉李某某到满归林业局北岸林场六支线离后堵2公里处溜夹子,发现在他们自己下的猎夹上猎获两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雪兔,两人在开车返回途中,在北岸林场老运材道离满归镇10公里处被满归森林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两只雪兔死体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非法猎捕的两只动物是雪兔。

2.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归案、本案受案、立案情况;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变更羁押期限情况;

(3)被告人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身份事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提讯提解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满归森林公安局依法提讯提解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情况;

(5)被告人周某某前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6)被告人李某某前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因盗伐林木罪被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7)满归森林公安局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及经营的林海大酒店知悉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情况。

(8)机动车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上山下猎夹及运输两只雪兔死体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系周某某所有。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鉴定意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两只动物均为雪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证实猎捕雪兔的犯罪现场、两只猎夹各夹住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雪兔,一只活体,一只死体现场的地理坐标;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指认杀害一只活体雪兔,起获一只死体雪兔现场位置;

(3) 搜查笔录,证实满归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周某某、李某某住宅进行搜查的情况;

(4)扣押清单等,证实满归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疑似雪兔死体2只、猎套40个,猎夹36个、弯把刀1把、丰田越野车1辆、手机2部、匕首1把、疑似狍子肉1袋、疑似野生动物肉干1袋进行扣押的情况;

(5)现场照片,证实勘验、辨认现场及扣押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共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雪兔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鹤鹤

检察官助理:丛众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牙克石森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1张。

3.换押证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6.《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两份。

7.根河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两份。

8.《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