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2********,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69********,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在浙江**有限公司上夜班过程中,趁车间内他人不注意之际,将焊丝藏于电瓶车内,后骑电瓶车离开,并将窃得的焊丝藏于绍兴市柯桥区**村的陈某某租房内。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采取相同方式共窃得焊丝40余盘(价格无法认定),并将窃得的焊丝卖得人民币4000元左右,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左右。
2、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独自一人,在浙江**有限公司上夜班过程中,趁车间内他人不注意之际,将焊丝藏于电瓶车内,后骑电瓶车离开,并将窃得的焊丝藏于萧山区**镇**村**路**号的租房内。被告人周某某采取相同方式共窃得焊丝75盘。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217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退赃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甲的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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