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现住城阳区**路**路**房。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镇**村**组,现住城阳区**路**路**房。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争光,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镇**村委会付庄**号,现住城阳区**路**路**房。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等人至城阳区**街道**社区安置房工地内,盗窃钢筋4570公斤,价值人民币18020元,后销得赃款人民币10509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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