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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组。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且生产安全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机械、车辆、人员于夜间在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丛林村七组的武汉鼎信利嘉工贸有限公司南面小山坡上,盗采建筑用砂页岩(毛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联系车辆运送、出售盗采的砂页岩,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系甘某某使用挖掘机盗采砂页岩并在现场照看机械施工、安排人员放哨等。2019年11月6日,甘某某在盗采砂页岩时,被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执法监察大队查获,涉案挖掘机被予以扣押。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继续盗采砂页岩,便联系了时任武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挖掘机盗采砂页岩。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公司员工鲍某某无从业资格,涉案场所生产安全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指派鲍某某前往现场施工。2019年11月16日凌晨0时许,鲍某某在驾驶挖掘机盗采砂页岩时,因操作不当致山体塌方,挖掘机被垮塌的砂页岩掩埋,导致鲍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现场后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被当场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同日4时许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经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鲍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失血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向鲍某某近亲属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91万元,取得了鲍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经湖北省地质局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现场勘验,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无证开采建筑用砂页岩资源量为3927m³(8247 吨),经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无证开采的建筑用砂页岩矿毛碴价值人民币107211 元。经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07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讲机照片等物证照片;2.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出具的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孙某某、龙某某、苏某某、徐某某、甘某某的证言;4.湖北省地质局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无证采掘消耗破坏的砂页岩资源量、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值认定意见书、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书、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微信聊天提取视频;6.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组织机械、车辆、人员盗挖砂页岩,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107211元,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前

检察官助理:袁彦飞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蔡甸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号,联系电话1355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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