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淅川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2020年7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排**号。因涉嫌介绍卖淫,2020年7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被告人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2020年7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利用手机在网络上通过微信、QQ聊天的方式,多次介绍卖淫女陈某、曾某、张某、曲某、李某丽、李某美卖淫。卖淫一次不低于300元,两次不低于500元,包夜不低于900元,周某直接从卖淫女处收取卖淫提成最低嫖资的20%,高出部分收取嫖资提成40%,李某甲通过周某收取卖淫提成款20%。2020年4月份以来,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恒大金碧天下***号楼****户被告人娄某的租住处,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娄某实施介绍卖淫行为,2020年五一期间,被告人娄某使用周某的手机和卖淫女、嫖客聊天,介绍陈某、曾某卖淫两次。综上,周某共收取卖淫提成约20000元,李某甲共收取卖淫提成约7000元,娄某收取卖淫提成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表格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曾某某、李某乙、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娄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手机数据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微信交易记录腾讯光盘1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娄某介绍他人卖淫二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娄某被当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丽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李某甲、娄某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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