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组**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志芬、陈加彬,云南凌云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组**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夫妇在易门县**街道**社区**老坟山自家承包的板栗园中采摘板栗,认为生长在板栗园内的翠柏影响采摘板栗和板栗生长,两人商议后由周某某用砍刀砍伐翠柏14株,李某某将周某某砍伐的14株翠柏截断、修枝,砍伐的14株翠柏树干搬回家中作烧柴,剩余树枝堆放在板栗园内。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易门县**街道**社区**老坟山自家承包的另一块板栗园中采摘板栗,认为生长在板栗园内的翠柏影响采摘板栗,后周某某用砍刀砍伐翠柏6株,砍伐的6株翠柏树干搬回家中作烧柴,剩余树枝堆放在板栗园内。
上述被砍伐的翠柏树中,根径在5厘米以下的有7株,为幼树;根径在6厘米以上12厘米以下的有13株。
经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砍伐的14株林木树种均为柏科翠柏属翠柏,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被告人周某某单独砍伐的6株林木树种均为柏科翠柏属翠柏,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林权证、**街道保护森林资源到户通知书等;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证人沐某某、海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青青
助理检察员 刘根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2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涉案证物木柄砍刀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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