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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甲串通投标案、伪造公司印章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8********,汉族,中专文化,就职于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花园*区**号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花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份,奈曼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奈曼旗财政局委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协议供货。被告人周某某系奈曼旗**镇**电脑商行经营者,被告人李某甲系**电脑商行法人代表。二人经营的商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资质要求,便先后联系了内蒙古**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赤峰**有限公司、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有限公司、通辽市明**有限公司、通辽市**有限公司,约定周某某、李某甲以上述七家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由周某某做该项目。周某某用**电脑商行公用账户向七家公司转账投标所需保证金,七家公司再转账给奈曼旗财政局指定账户。周某某、李某甲将制作好的标书交给公司代表,让七家公司分别参与不同标段进行围标,其中内蒙古文胜实业有限公司、赤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一包标段;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参与二包标段;内蒙古**有限公司、通辽**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参与三包标段。本次招标项目共八家公司投标,该七家公司全部中标。

中标后,周某某、李某甲让于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布某某、陈某某、等人冒充中标公司授权代表,以中标七家公司名义与奈曼旗财政局订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并与周某某实际掌控的奈曼旗**时代网络安装有限公司、奈曼旗**安装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商户订立销售代理授权协议,继而获得奈曼旗财政局协议供货项目。同年7月至11月,奈曼旗多家单位通过协议供货项目向周某某实际经营的商户处采购办公设备、耗材,交易额共计506.451万元。

2.于某某、张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系奈曼旗**电脑商行员工,被告人郑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系周某某的妹夫。七家公司中标后,为与奈曼旗财政局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李某甲指使于某某伪造“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通辽市**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于某某通过街头刻章广告,伪造了上述两家公司的印章交给了李某甲;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赤峰**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为了与招标单位奈曼旗财政局签订合同,通过街头刻章广告,经“赤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姚某某口头授权,制作了该公司的印章一枚;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街头刻章广告,伪造了“内蒙古**实业有限公司”、“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后郑某某将二枚印章交给李某甲。上述五枚伪造的印章均用于公司与奈曼旗财政局签订供货合同、与周某某经营的11家商户签订销售代理授权书,后印章全部销毁。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悔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奈曼旗财政局关于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耗材协议供货招标公告、企业机读档案、投标报名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银行流水、奈财购(2017)1号协议的通知,采购计算机设备相关凭证、发票、合同等手续;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郭某某、呼某某、胡某某、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通辽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通)公(司)鉴(文)字(2019)29、30、31、32、33、34、35号鉴定意见书7份;5. 勘验、辨认等笔录:李某乙、呼某某、孙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制作七家公司标书,利用七家公司资质分不同标段进行围标,实际标的项目交易额为506.45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有伪造印章的牵连犯罪行为,故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布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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