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10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8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雇佣陈某甲等10名工人,在沽源县平定堡镇温铁炉村从事房屋建筑工作,期间产生工人工资6.758万元人民币,陈某甲等10名工人多次与周某某、李某甲联系,但二人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沽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书后周某某、李某甲依然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逃匿。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将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包括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函、建房承包协议书、工资核对单、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户籍证明信等;
(二)证人李某乙、崔某某、邵某某等证言;
(三)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陈述;
(四)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拒不支付1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758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郎丛岭
2020 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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