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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甲等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家园**楼**号。2015年3月13日因参与赌博被徐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无犯罪前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小区**楼**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楼**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大街**庄园**楼**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家园**楼**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泉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鹿泉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一)成长经历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7月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大厦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系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丙(在逃)于2018年7月在**大厦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系该公司负责人,两家公司合伙经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鹿泉区、正定县等地,周某某、组织李某甲、臧某某、徐某某、李某乙、李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戊(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无抵押担保的“贷款”信息、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制造还款障碍,并借助家访、辱骂、喷字、砸门等“软暴力”手段强行讨要欠款,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制造恐慌,在石家庄市桥西区、鹿泉区、正定县等地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甲系李某丙的弟弟,被告人臧某某系李某丙表弟,该二人于2018年10月到**公司上班后,听从李某丙(在逃)、周某某安排,主要负责上门讨要**和**两家公司放出去的欠款等;李某丁(另案处理)于2018年10月开始在**公司上班,为**公司发送无抵押担保的“贷款”信息、介绍放款要求,找客户来借款并填写借款申请表等;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11月开始在**公司上班后,听从李某丙安排,主要负责联系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及家访等;被告人徐某某系周某某的姐夫,2018年8月开始在**公司上班,听从周某某安排,主要负责盯着借款人填写个人信息、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家访等,有时跟着去讨要欠款;李某戊(另案处理)于2018年8月开始在**公司上班后,主要负责签借款合同、家访和讨债等。至此,标志着周某某、李某甲、臧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等人恶势力犯罪的形成。

   (二)成员梯次

该犯罪团伙,以周某某、李某丙(在逃)为首,李某甲、臧某某为骨干,徐某某、李某乙、李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戊(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周某某、李某丙(在逃)为恶势力犯罪纠集者,在套路贷、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李某甲、臧某某为恶势力犯罪骨干,多次参与周某某、李某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软暴力等方式进行讨债,李某甲还负责购买用于喷字的自喷漆。

徐某某、李某乙、李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戊(另案处理)为恶势力犯罪一般成员,负责联系“贷款”、签合同等。

(三)具体犯罪行为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丙(在逃)经商议后,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大厦四楼开设2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名为“**”的小额借贷公司负责人为周某某,手下员工有徐某某、李某戊等;名为“**”的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为李某丙,手下员工有李某甲、臧某某、李某乙、李某丁等。两家公司有分工(如,分别放款)有合作(如,放款时各出资50%或者互相介绍客户),两家公司安排李某丁、李某乙等人发放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的“贷款”信息,吸引被害人借款,同时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一般情况下实际到手的借款额为协议金额的一半,并将借款部分资金回收,被害人实际并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上显示的钱款),签订协议后,周某某或李某丙派李某甲、徐某某、李某戊、臧某某、李某乙等人进行家访,家访人员以行规为由,向被害人索取二百至五百不等的家访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首先进行正常的电话催收;被害人仍没有还款的情况下,第二次电话催收会言语威胁、辱骂被害人;被害人仍不还款的情况下,李某甲、臧某某、李某戊(另案处理)、徐某某、李某乙等人在周某某、李某丙的指挥下,到欠款人处以喷字、上门恐吓、扣押财物、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朋友进行骚扰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

1.2018年12月18日,张某甲经朋友介绍,从**公司李某丙处借款13000元,被提前扣除利息,实际到手仅为9800元,而给**公司的欠条上则写“借人民币26000元”,限定分10周还清,每周还款2000元,还完5周后可提前还清,李某乙到张某甲家中进行家访并收取家访费。在张某甲还款至第5周时,**公司威胁下午4点前不还钱的话就加扣1000元逾期费,当时张某甲还差1800元未还清(已还款8000),但**公司要求其再还7600元。后因张某甲未按**公司要求还款,李某甲、李某乙为讨要**公司欠款,在于2019年1月29日到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花园**区**号楼**单元**室张某甲家门口和外墙上喷字,内容为“张某甲还钱”、“阴宅、凶宅”等字样;李某甲、臧某某于2月28日、5月14日分两次到张某甲家门口喷字,喷字内容为“张某甲还钱、骗子死全家”等字样,通过上述滋扰行为扰乱张某甲家的正常生活和当地的社会秩序。

2.2018年11月6日,张某乙从百度贴吧了解到贷款电话,通过周某某联系到孙某某,由孙某某领其到**公司借款9250元,到**公司借款4500元,从**公司(同**为一家)借款4500元。**公司许诺不需手续、不需抵押,让张某乙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捺印,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虚假债权债务达24000元),制造还款障碍,限定每周还**1400元,每周还**和**各700元。随后李某乙、孙某某对其进行家访并收取家访费1500元及中介费400元。在还款至第12周时因张某乙未能按期还款,李某甲、臧某某等人多次到张某乙家中及办公场所讨要欠款。2019年1月25日李某甲、徐某某为讨要**和**的欠款,到张某乙位于石家庄**购物中心**楼的办公室内,要求张某乙抵押财物,并强行将其一台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带走;2019年2月11日,李某甲带一名男子为讨要**和**欠款,在张某乙家外强行夺过张某乙手机,将其手机微信内的350元转走;2019年3月16日,李某甲、臧某某为讨要**和**欠款,到张某乙****办公处采取辱骂“你家孩子不得好死”、踹门等方式进行威胁;2019年5月9日,李某甲为讨要**和**欠款找张某乙要求每天转100元,转够10000元就算了,当时张某乙转了100元。此时,张某乙已累计向**公司还款15850,向**公司还款14100元,刨除本金后,张某乙被**公司敲诈勒索6600元、被**公司敲诈勒索9600元,一台价值349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被李某甲、徐某某抢走。

3.2018年10月份左右,刘某某从小卡片广告上了解到**借贷公司,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大厦,由孙某某接待后向**公司周某某处借款5000元。周某某首先让其填写个人情况和借款合同,限定5000元分12周还,每周还720元,另签一份是借款20000元的合同,限定25周还,每周还720元,声称逾期不还的话按20000元借款合同将刘某某起诉到法院,按期还则20000元借款合同自动作废。随后叫徐某某等人对其进行了家访,家访后收到银行卡转账5000元。同期,经孙某某介绍,刘某某由李某乙接待后在**公司李某甲处借款5000元,同样是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限定5000元分15周还,每周还850元,另签一份是借款14000元的合同,至少还8周,每周还850元,李某甲同样声称逾期不还的话按14000元借款合同将刘某某起诉到法院,同时让刘某某签署了一份空白债权转让协议。随后叫李某乙等人对其进行了家访,家访后收到银行卡转账5000元。在刘某某分别还够**和**的各5000元后,两家公司通过电话威胁“不还钱就弄死你”、“不还款就去家里闹事”等方式仍要求其继续还款,否则就去法院起诉刘某某。刘某某迫于无奈继续向**公司还款至9000元,向**公司继续还款至12300元。

4.2018年8月20日,张某丙经朋友王某甲介绍认识武某某,并经武某某介绍其到石家庄市长安大街**大厦找到孙某某,经孙某某领着填写个人信息表并询问家庭情况后,带其在**公司周某某处借款,随后让张某丙加上两个微信号(其一是徐某某),孙某某带其签订了一份将借款金额翻一倍的合同,随后安排李某乙对其进行了家访并收取了500元家访费,张某丙通过转账收取借款,实际到手仅有9000元,到张某丙还款至第12周的时候共向**还款12000元。

2018年10月22日,经孙某某介绍告诉张某丙**贷款公司开业,问是否继续贷款?张某丙因还款有压力,便去找孙某某由其领着去**公司,并在填了一张个人信息表后,同李某甲签订了一份20000元的借款合同,李某甲安排业务员到张某丙家家访后要了300元家访费,张某丙通过转账收到借款仅8000元,孙某某向张某丙要了500元中介费,之后张某丙陆续向**还款16500元。2019年2月25日,张某丙再次联系孙某某到**公司借款15000元,李某甲让其签了一份借款40000元的合同,孙某某从张某丙处要了500元中介费;5月底张某丙被威胁“不还上就去家里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后张某丙被迫还款至18000元。

5.2018年10月28日,张某丁到**公司借款,李某甲说“借一万的话必须写两万的借条,多写的一万算是给我们的利息,这两万没周还一千,二十周还清,超一天需要多交500元利息”,张某丁因急需用钱便同意了,并将手机中的信息交由李某甲查看,业务员李某丁安排张某丁签订了欠条和空白协议,让其加上了**的微信号。随后李某乙到张某丁家进行家访,在其家门口拍摄了照片并收取了500元家访费。在张某丁还款至第11周(至2019年1月28日已还款10600元)后,因资金问题未能按限定时间继续还款,李某甲、臧某某于1月29日,到石家庄市正定县**大街**庄园张某丁家单元门口出用红色自喷漆喷字一次“1302张某丁还钱”,通过上述滋扰行为扰乱张某甲家的正常生活和当地的社会秩序。

二、涉案财产处置情况

李某甲建行卡活期余额72575.29元已单向冻结;张某戊(李某丙妻子)北京农商行卡实际冻结金额6835.68元;张某戊建行卡单向冻结金额为392.12元。

冀F*****号汽车已查封;冀F*****号汽车已查封;周某某、李某甲、臧某某、徐某某、李某乙手机已扣押。

经审计,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还款金额为12605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3490元人民币。

三、认罪认罚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臧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前科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微信交易记录、借款手续、微信转账截图、补充侦查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

2.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冀中信专审字[2019]第*-****号鉴定意见书、石家庄市鹿泉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鹿价结字[2019]***号关于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中的笔记本电脑价格认定书;

4.证人证言: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张某己、张某甲、尹某某、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李某甲、周某某、臧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供述;

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臧某某、徐某某、李某乙为索取非法债务,多次使用软暴力威胁、要挟方式勒索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两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至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树义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臧某某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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