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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杜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周二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甘肃省礼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甘肃省礼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物美超市(马驹桥店)西侧路边,将房某某(女,43岁)停放的黑色力帆牌汽车(车号:津******)的右前门玻璃砸坏,窃走车内一个黑色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经价格评估,被损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60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米拉广场东侧路边,将杨某某(男,29岁)停放的的红色长安牌汽车(车号:鲁******)的右前门玻璃砸坏,窃走车内一个背包,内有POS机一部、乐视牌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乐视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30元,被损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4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百尚生活广场东侧路中段路边,将王某某(女,36岁)停放的白色标致牌汽车(车号:冀******)的右前门玻璃砸坏,窃走车内一个黑色挎包,内有现金300余元和中国移动手机充值卡28张,面值共计人民币160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社区**号楼南侧路边辅路,将苏某某(女,43岁)停放的白色斯巴鲁森林人牌汽车(车号:京******)右前门玻璃砸坏,窃走车内华为牌mate7手机一部,后又至附近的北京市通州区**中学南门西侧路边,将李某某(男,46岁)停放的白色北汽牌汽车(车号:京******)右后门玻璃砸坏,窃走车内利群牌香烟两盒。经价格评估,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苏某某被损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68元。

被告人周二文于2019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商业街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某某于同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网吧被民警抓获。被盗华为牌手机在被告人周二文处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房某某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二文否认实施盗窃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二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物已起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二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二文、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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