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越西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越西县**镇**巷**号,暂住昭觉县**镇**村**组**号。
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越西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越西县**镇**巷**号,暂住昭觉县**镇**村**组**号。
二被告人(夫妻关系)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13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二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8日补充侦查重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夫妇二人租用新城镇拖且村一民房,经营生产、销售豆芽。2018年2月,二人在淘宝网店购买 “旺芽牌”无根剂并用于豆芽生产,直至案发,二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主要流入地为昭觉县各农贸市场摊位菜贩及美姑县牛牛坝部分农贸市场。2018年8月16日,周某某,杨某某夫妇两生产的豆芽经昭觉县工商局抽样检测为合格。2020年3月18日,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昭觉县农贸市场内贩卖的豆芽(从周某某、杨某某夫妇处购进)抽样检测,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结论为不合格。4月23日,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昭觉县公安局,同日11时许民警在周某某,杨某某家中查获用于记录交易的账本、周某某用于购买无根剂的手机一部,四台用于生产豆芽的豆芽机,内装有114框豆芽。被查获的豆芽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查获的豆芽价值为684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二人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了有毒的非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火伍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外。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账本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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