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6月15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因琐事与发生口角,后二人用拳头将被害人周某乙头部打伤,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民警传唤至岳池县公安局坪滩派出所接受讯问;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岳池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周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殴打他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婧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475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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