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移铁通公司廊坊分公司燕郊支撑中心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乡**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移铁通公司廊坊分公司燕郊支撑中心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乡**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中移铁通公司廊坊分公司燕郊支撑中心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4********,满族,初中文化,中移铁通公司廊坊分公司燕郊支撑中心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郝某某、牛某某等五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郝某某、牛某某共谋盗窃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燕园公寓北门路段至燕昌路十字路口之间的电话线缆并销赃,周某某、杨某某、郝某某、程某某实施盗窃四起,其中牛某某参与盗窃二起。经鉴定,周某某、杨某某、郝某某、程某某盗窃的中国联通廊坊分公司燕郊营销服务中心的电话线缆价值人民币合计17017元,其中牛某某参与盗窃的被盗电话线缆价值人民币合计936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郝某某四人下班后来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南侧燕园公寓北门西侧联通公司光交箱附近,使用线缆剪刀将光交箱及光交箱下面1号线缆井内的线缆剪断,然后又将该1号线缆井东侧69.7米的公交车站台旁边的2号线缆井口内的三根分别为200对、200对、400对电话线缆剪断,又将该2号线缆井东侧74.2米位于燕园公寓北侧底商景小胖私房面饭店北侧的3号线缆井内的二根分别为200对、400对线缆剪断后,四人合力将剪断的电话线缆抽出后剪成段装入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皮卡车中,于当晚卖给废品回收站销赃后将钱平分。
2.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郝某某、牛某某等五人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皮卡车来到学院路王各庄小区北门的6号线缆井口附近,使用线缆剪刀将井内二根分别为200对、600对电话线缆剪断后,合力将燕园公寓北侧底商都市风电动车门口的5号线缆井口到6号线缆井口中间的这段87.9米长两根电话线缆分别抽出后用线缆剪截成段装到车上。后五人又来到燕昌路和学院路十字路口西南角光交箱北侧学院路南侧的7号线缆井口位置,将井内的2根分别为200对、600对电话线缆剪断后,合力将该7号线缆井口到王各庄小区门口的6号线缆井口中间这段88.1米两根电话线缆分别抽出后用线缆剪截成段装到车上,于当晚卖给废品回收站销赃后将钱平分。
3.2019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郝某某预谋下班后到学院路燕园公寓底商铭资美发门口的4号井盗割电话线缆,后因周某某、程某某加班,郝某某、杨某某驾驶车牌号R*****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学院路燕园公寓底商铭资美发门口的4号井附近,用线缆剪刀把井内二根分别为200对、400对电话线缆剪断后,合力将该4号井到燕园公寓北侧底商景小胖私房面饭店北侧3号井之间87.9米两根电缆拉出后装到车上,卖给废品回收站后将赃款四人平分。
4.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郝某某、牛某某五人一起吃完饭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皮卡车来到三河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和燕昌路十字路口东北角,将该十字路口东南角绿化带内标有中国联通标识的线缆井盖打开,将井内二根分别为200对、600对47米长电话线缆抽出剪截成段后装车,于当晚卖给废品回收站销赃后将钱平分。
另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五被告人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中国联通廊坊分公司燕郊营销服务中心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人员樊中全陈述、证人梁某甲、龚某某、张某某、梁某乙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监控视频、盗窃时使用车辆照片、道路监控录像截图、作案工具照片、关于被盗电缆价格的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收款证明及谅解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郝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牛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岩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补证材料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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