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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我院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我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我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期间,大通湖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晏伟(另案处理)伙同股东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没有获得客运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司机、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大通湖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周某某,在明知腾达公司无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参与投资并从中获利:2015年期间,大通湖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非法营收647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09274.5元;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10986元;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7935元;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10986元。

大通湖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杨某某从事非法营运工作,在腾达公司负责管理司机并参与公司分红。2018年10月,腾达公司非法营收41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8855元,2018年11月,腾达公司非法营收31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7324元,2018年12月,腾达公司非法营收4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7493元,2019年1月,腾达公司非法营收4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7493元。

大通湖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司机李某某从事非法营运工作,在公司负责处理司机内部矛盾并参与公司的分红。2018年10月,腾达公司非法营收4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分红非法获利8855元,2018年11月,腾达公司非法营收3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分红非法获利7324元,2018年12月,腾达公司非法营收3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分红非法获利5290元,2019年1月,腾达公司非法营收4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7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资料、运输合作协议、车队收支分配表、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陈德华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搜查提取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没有营运资质的情况下,组织车辆从事客运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对民营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要慎用强制措施。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鉴于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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