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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号。201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2月10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6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晚,周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三板镇**村杨某某家吃饭喝酒,在吃饭过程中,周某某向赵某某敬酒,赵某某认为自己喝多了于是不想再喝,周某某与赵某某因此发生争执及抓打,后周某某冲入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预砍赵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见状便上前夺下菜刀。后赵某某拨打110报警,岩峰派出所民警到达杨某某家中了解情况后要求双方不要再发生纠纷,并将赵某某送回家中。

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认为与赵某某在打架过程中吃了亏心中不服气,遂提出要去收拾赵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表示默认,五人于是分别乘坐两辆摩托车到了赵某某的网吧,周某某把赵某某叫出网吧,杨某某在网吧门口观察周某某与赵某某的情况,其他三人在网吧内等待。过了一会,周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杨某某就喊打起来了,与此同时在网吧吧台拿了一瓶可乐对赵某某进行击打,其他三人也跑出来一起对赵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赵某某向网吧外面的马路上跑,周某某等五人于是对赵某某进行追打,期间,周某某还从刘某某处拿来甩棍击打赵某某的头部、背部、腿部等部位,赵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周某某等五人逃离现场。

经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邀约杨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实施持械斗殴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营辉

检察官助理:何小静

(院印)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均羁押于渠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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