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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9********,汉族,高中文化,**学院学生,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7********,侗族,高中文化,**学院学生,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为报复被告人朱某某辱骂其女友向某甲,联系朱某某并约定双方见面解决此事。2019年8月25日18时许,周某某邀约王某甲、张某某、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帮忙打架,后黄某某驾驶鄂Q****6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载周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前往约定地点,杨某某携四把刀具并驾驶车辆载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乙、潘某某前往。双方在宣恩县**镇209国道“苦梨坳”(小地名)汇合等候,周某某将杨某某所带四把刀具转移至鄂Q****6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后排。朱某某准备一把匕首并邀约向某某,向某某又邀约罗某某、蒯某某后,驾驶鄂Q****9车辆与周某某等人碰面。见面后,周某某、朱某某发生争执,周某某打了朱某某一耳光,杨某某踢了朱某某一脚,后周某某欲拿刀被制止。因担心被人发现,双方又约定换地方解决此事,周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黄某某、罗某某、蒯某某驾驶鄂Q****6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朱某某、向某某驾驶鄂Q****9车辆至宣恩县**镇**村**组污水处理厂,杨某某、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乙、潘某某驾驶车辆先行离开。途中,朱某某将准备的匕首放于自己裤带内。到达污水处理厂后,周某某拿出一把关公刀放于本田车后,与朱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周某某打了朱某某一耳光,朱某某打了周某某一拳,张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罗某某、蒯某某见状,围上去对朱某某拳打脚踢。朱某某拿出匕首乱挥,将王某甲左腹部捅伤,周某某遂拿本田车后砍刀追赶朱某某。经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空肠破裂修补术后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左肾破裂修补术后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输尿管破裂修补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向某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杀猪刀、关公刀、钢管刀、钢筋钳各1把(均为照片);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向某甲、向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梦瑶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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