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00000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性别: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73********,苗族,中专文化,经商,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镇街**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79********,苗族,初中文化,经商,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镇街**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夫妇接受上家周某甲(已判刑,下同)委托或接受他人委托,在台江县**镇自己的门面内向周边群众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赌客通过微信、电话报号,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支付方式向周某某、杨某某投注购买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注后,周某某将每期投注购买的“六合彩”号码和金额统计后,通过微信上报给周某华或他人,并将每期投注的金额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给周某华或他人。香港“六合彩”开奖后,周某甲或他人将违法所得兑现给周某某,由周某某兑现给参赌人员,周某某、杨某某从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销售提成,获取利润分成。周某某、杨某某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赌资累计8万余元人民币,获利8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周某甲、石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及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周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监视居住于台江县**镇街**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88550****。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台江县**镇街**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12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周某某、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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