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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57号 

  被告人周某甲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乡**村**号2008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回龙镇石某某15组10号。2008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相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白岭头附近寻找盗窃目标,随后来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源城区白岭头格领村128号的房屋外,被告人杨某某撬开一楼窗户后在屋外望风,被告人周某丙爬进屋内盗得30000元现金后与被告人杨某某汇合离开,所盗现金由两人均分后挥霍完毕。

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黄子洞附近寻找民房盗窃,随后来到被害人黄某乙位于源城区新港三路大龟山西42号的房屋外,由被告人杨某某在屋外望风,被告人周某甲康通过木梯爬上楼顶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54元后与被告人杨某某汇合离开。

2020年3月16日,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华达街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同日,公安人员将扣押的254元现金发还被害人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110警情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周某丁的证言;3. 被害人李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检察官助理:程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康、杨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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