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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屯昌县**镇**居委会**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屯昌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屯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在逃)通过他人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赌博软件、租用账号,并建立叫“富贵车友交流”的微信群招揽****在微信****以赌“加拿大28”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涉案赌资累计5662454元。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先后加入,其中被告人林某某投入3000元入股,占0.3股份,并为赌博微信****招揽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甲2020年4月至6月中旬帮周某某为参赌人员上下分进行赌博和结算赌资,并为赌博微信****招揽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乙2020年1月份左右帮周某某为参赌人员上下分进行赌博和结算赌资约一周时间,并为赌博微信****招揽参赌人员,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 蔡行前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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