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糯垌镇昙海村十一组415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糯垌镇昙海村三组169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多次在南沙区盗窃摩托车。分述如下:
一、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本区环市大道“枫林”公寓门口,将被害人叶某某的摩托车1辆(价值不详)盗走。
二、同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本区珠江东路8号,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36元。
三、同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本区乐城街58号,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摩托车1辆(价值不详)盗走。
四、同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本区环市大道西“车生活”汽车维修店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的摩托车1辆盗走。被盗摩托车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750元。
5、同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林某乙在本区珠江东路8号,将被害人廖某某的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3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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