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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林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糯垌镇昙海村十一组415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糯垌镇昙海村三组169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3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曹某某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多次在南沙区盗窃摩托车。分述如下:

一、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本区环市大道“枫林”公寓门口,将被害人叶某某的摩托车1辆(价值不详)盗走。

二、同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本区珠江东路8号,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36元。

三、同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本区乐城街58号,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摩托车1辆(价值不详)盗走。

四、同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本区环市大道西“车生活”汽车维修店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的摩托车1辆盗走。被盗摩托车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750元。

5、同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林某乙在本区珠江东路8号,将被害人廖某某的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3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41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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