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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林某甲赌博、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

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牟利,向林某乙(另案处理)借用澄海区**镇**村**幼儿园后面一闲置老厝,作为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点,接受同案人张某甲、林某丙、林某丁(均已判决)等人 “六合彩”投注。2018年3月份开始,周某某让被告人林某甲帮忙收受投注“六合彩”、统计输赢情况及结算赌资。至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甲、林某丙、林某丁赌资交割累计人民币2190172.9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流水账清单;

2.同案人张某甲、林某丙、林某丁的供述;

3.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二)开设赌场

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牟利,从涉案人“东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的一个“狮子国际”赌博网站(http://aa6866.com),在该网站开具一个会员账号(qqq011),通过被告人林某甲将会员账号发给同案人张某甲投注六合彩。自2018年9月份开始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张某甲通过其微信“RUI”(微信号:QQ931475704)接受同案人林某丙、张某乙、林某戊、余某某、戴某某(均已判决)及违法人员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张某甲将接受六合彩投注中的部分大额投注转投到“狮子国际”赌博网站中。张某甲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2日,在该赌博网站中投注累计人民币40525元,赌资交割共计人民币15270.0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流水账清单;

2. 证人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的证言;

3.同案人张某甲、林某丙、张某乙、林某戊、余某某、戴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的供述;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为非法获利,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且提供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  敏

                                       2020年7月1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周某某、林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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