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住广西宁明县**村浦**7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逮捕。
梁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住广西宁明县**城**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一名叫“亚军”(身份未查明)的男子,并通过“亚军”的介绍添加了一个微信昵称叫“新工作”(身份未查明)的女子为微信好友。“新工作”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进入中国,被告人周某某受“新工作”的委托,负责帮“新工作”将外国人从越南偷渡过来中国务工,其每完成一个外国人偷渡到达地点,就会得到一千元,周某某同意。2020年3月11日中午,“新工作”联系周某某称过两天会有两名女子从越南偷越过来,并要送去广州,让周某某去接应。周某某同意后,又联系被告人梁某,让梁某到时候帮其开车运送两名偷越过来的女子去广州,事成后给梁某800元报酬,梁某同意。2020年3月11日晚上,“亚军”电话联系周某某,让其于3月13日凌晨1时至2时之间去越南边界处接应三名偷渡过来的女子,其中一名女子帮送到宁明县城就可以,给其100元报酬,周某某同意了。3月13日凌晨,周某某联系其朋友“亚谁”(身份未查明),让其驾驶摩托车一起去接送偷渡过来的女子到宁明县城,并给其100元报酬,“亚谁”同意后,周某某和“亚谁”于2020年3月13日2时许,到达宁明县和越南交界处接到三名偷渡过来的女子,“亚谁”搭其中一名女子在到达宁明县后,就离开了。周某某就用其小车载着另外两名菲律宾籍女子去找到被告人梁某,后被告人周某某、梁某就开车送该两名菲律宾籍女子往广州方向。2020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搭载该两名菲律宾籍女子途径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高桥镇高桥检查站时,被廉江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物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梁某运送无出入境证件的外籍人员偷越国(边)境,其两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检察官助理:吴金辉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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