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7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2015年9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3月12日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和江某某、郭某某四人在苍南县钱库镇钱南路金色年华娱乐会所内与被害人肖某某、石某某、黄某甲、肖雪艳喝酒后邀请四某某女子吃夜宵,后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爽约。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两人在娱乐会所旁河边发现被害人肖某某、石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质问被害人为何爽约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殴打肖某某、石某某,后肖雪艳、黄某甲赶到现场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肖雪艳也遭到周某某随意殴打,造成肖某某、石某某、肖雪艳、黄某甲等人体表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肖某某、石某某、黄某甲等三人的伤势均达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郭某某、江某某的的证言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石某某、肖某某、肖雪艳、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麟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体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为琐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案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欧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欧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3780***);
2.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