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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段某甲等聚众斗殴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野仔”),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村**组**号。

被告人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村委**组**号。

上列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因寻衅滋事,2018年8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9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绰号“小胖”),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10月1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凌晨,“萱萱”邀请被告人周某某到怀化市河西博宾大酒店对面吉首烧烤吃宵夜,并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坐于其旁一桌的一男子曾经打过自己,被告人周某某遂误认为欺负过萱萱的就是同桌的彭某某,于是便电话邀约被告人段某甲等人前来帮忙,同时又将准备斗殴之用的一蛇皮袋钢管藏匿于博宾大酒店大厅的沙发背后。当日2时许,被告人段某乙驾驶湘N32**现代小汽车载着被告人段某甲、向某某及杨某某(另案处理)赶至鹤城区河西博宾大酒店门口后,被告人周某某带着被告人段某甲、向某某及杨某某到吉首烧烤店欲找彭某某讨要说法时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某持棍子击打彭某某后背,彭某某、丁某某等人持酒瓶进行还击,并将向某某头部砸伤。被告人周某某见状,遂跑至博宾大酒店取到盛有钢管的蛇皮袋并放于烧烤店马路旁,尔后被告人周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向某某及杨某某各持一根钢管冲到吉首烧烤门面准备殴打彭某某、丁某某等人,丁某某等人见状逃跑,后丁某某被追赶的杨某某等人甩出的钢管砸中并摔倒在附近的公交站台后,接着,杨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向某某赶到后,均持钢管对倒地的丁某某进行殴打,将丁某某手、头等部位多处打伤。作案后,被告人段某乙驾车载着被告人段某甲等四人连夜逃至洪江市安江镇。被害人丁某某的伤势经鉴定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斗殴用钢管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病历记录、手术记录、DR检查报告单;

3.证人余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7.现场勘查、检查、指认、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向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且致一人轻伤,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向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军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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