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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殷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至臧集街的县乡公路上(小邢庄、后刘庄),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多次伙同他人设置卡点路障,以货车通行扬尘污染环境、影响休息等为由,采取用垃圾桶、木棍或人员堵路等手段,向过路货车司机强行索要过路费,每车次索要10元至30元不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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