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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汤某某等9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诉刑诉〔2018〕59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61997********,汉族,无业,中专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5********,汉族,无业,大专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7********,汉族,无业,大专文化,住苏州市高新区**小区**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5********,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7********,汉族,无业,职高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 1997 年** 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61997********,汉族,无业,大专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号**栋**单元**户。被告人曾某甲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 年6 月23 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3********,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 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 年8 月31 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3********,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 年9 月13 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樊某某、葛某某、曾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曾某甲先后分别在网络上搭建获取“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账号的钓鱼网站,供自己或他人窃取游戏账号和密码(一个账号和密码为一组),并回收他人窃取的数据再卖出以获得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曾某甲回收被告人樊某某从其搭建的钓鱼网站上窃取的数据至少2217组,共计26613元(其中有6000余元是徐某某出售的数据钱);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回收被告人李某乙从其共同搭建的钓鱼网站上窃取的数据850组、共计4560元,回收被告人李某甲窃取的数据1696组、共计12570元,回收被告人葛某某窃取的数据至少940余组,共计总计10412元;被告人胡某某回收被告人樊某某从其搭建的钓鱼网站上窃取的数据总计20980元,回收被告人葛某某窃取的数据总计30994元,回收被告人徐某某窃取的数据2217元。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樊某某、葛某某、徐某某处回收数据总计至少4512组。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徐某某持有的电脑和U盘中勘验出非法数据10000余组,从被告人葛某某的电脑和手机里勘验出非法数据3000余组,从被告人樊某某手机和电脑中勘验出非法数据4000余组,从被告人汤某某手机、电脑中勘验出非法数据40000余组,从被告人周某某手机、电脑中勘验出数据20000余组。现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7日至5月29日间,被告人葛某某、樊某某、徐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某在网络上搭建的获取“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账号的钓鱼网站,窃取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再将窃取的账号和密码以每组8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樊某某共20980元、支付给被告人葛某某共30994元、支付给被告人徐某某共2170元。经核算,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葛某某、樊某某、徐某某处购买的数据至少4512组。

2.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19日间,被告人葛某某、徐某某分别通过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在网络上搭建的获取“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账号的钓鱼网站,窃取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再将窃取的账号和密码以每组5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先后支付给被告人葛某某10412元,支付给被告人徐某某11411元。经勘验,被告人葛某某卖给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数据共计1052组。经核算,被告人葛某某卖给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的数据至少940余组,被告人徐某某卖给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的数据至少1037组。

3.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在网络上搭建的获取“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账号的钓鱼网站,窃取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再将窃取的账号和密码以每组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甲共12570元。经勘验,被告人李某甲卖给被告人周某某数据共计1696组。

4.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乙通过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在网络上搭建的获取“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账号的钓鱼网站,窃取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再将窃取的账号和密码以每组3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共4560元。经勘验,被告人李某乙卖给被告人周某某数据共计850组。

5.2018年6月6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通过被告人曾某甲在网络上搭建的获取“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账号的钓鱼网站,窃取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再将窃取的账号和密码以每组8月至12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曾某甲。被告人曾某甲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樊某某共26613元,其中约20000元钱系被告人樊某某出售的数据款,约6000元系被告人徐某某的数据款。经勘验,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发给被告人曾某甲共计3153组数据。经核算,被告人曾某甲从樊某某手中购买的数据至少2217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樊某某、葛某某、曾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樊某某、葛某某、曾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管理规定,通过钓鱼网站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中,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樊某某、葛某某、曾某甲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曾某甲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乙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樊某某、葛某某、曾某甲、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珠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1538803****)、周某某(1511632****)、徐某某(1531200****)、胡某某(1557666****)、樊某某(1865128****)、葛某某(1806825****)、曾某甲(1597388****)、李某甲(1826326****)、李某乙(1353030****)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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