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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汤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于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非法到惠东县考洲洋海域作业捕鱼,使用发动机功率5.88的泡沫平板船并利用电池、电压器、篓箕等工具进行电鱼作业。20时许,周某某、汤某某在海上电鱼作业时被惠东县渔政大队执法巡查时发现,汤某某将部分电鱼工具丢下海里逃避检查,渔政总队惠东大队现场查获电鱼工具12伏电池10个。2020年5月12日20时,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惠东大队传唤至惠东县公安局港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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