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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汪某某等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1********,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31988********,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汪某某、周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巴南区人民医院工地大楼地下车库机房外,采取剪断、打捆,装包的方式,盗窃工地内的型号为WDZBN-YJY 3*150+2*70的电缆线23米,三人在继续实施盗窃电线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740.88元(以下币同)。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毕福巷青年教师楼下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汪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公租房**区**幢**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公租房**区**幢**室被民警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事实。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陈某甲赔偿被害人1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甘某某、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辨认现场、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陈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5609****;被告人汪某某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幢**,联系电话1852383****;被告人陈某甲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幢**,联系电话1585609****;

2.卷宗材料五册、光盘十张、案件材料(谅解书、收据)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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