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沈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庄**栋**室。因赌博,于2019年7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宇,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南县**镇**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大厦**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3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蒋丹阳律师、被告人沈某某辩护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莫卓律师、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郑鹏程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陈某甲伙同周某某、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心区“***酒店”负一层台球室内开设一无名电游室,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在该无名电游室内摆放两组捕鱼机、共计16个机位电游赌博机供玩家赌博,聘请肖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做服务员,在店内负责收银和给参赌人员刷卡上下分。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3月22日,该无名电游室违法所得共计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扣除成本后,赵某某、沈某某、陈某甲各分得11000余元,其余利润分给股东周某某、向某某。

2020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姚某某和“小黑”(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心区新开铺路****安置小区**栋*单元*楼门面房内开设一无名电游室、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在该无名电游室内摆放“单挑王”电游赌博机和“虎鹤双形”打渔赌博机共计16个机位供玩家赌博,聘请符某某、陈某乙、孙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店内做服务员,负责收银和给参赌人员刷卡上下分。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7日,该电游室共计非法获利42911元。

2020年4月7日晚21时20分,公安机关在本市天心区新开铺路****小区**栋*单元*楼的无名电游室内将被告人沈某某、陈某甲、姚某某和正在参赌人员张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起获“单挑王”电游赌博机主板1块、“单挑王”电游赌博机1台、“虎鹤双形”牌打渔赌博机主板1块、“虎鹤双形”牌打渔赌博机1台、账页若干张,并从姚某某处起获赌资人民币12400元。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并起获用于赌博的“鳄鱼机”、“摇钱树”机器各1台。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经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定:上述公安机关起获的电游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姚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电游机、电游室账本、赌资现金等物证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酒店电游室现场照片、被告人赵某某与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单、肖某某与沈某某、赵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账本、对账单、房屋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陈某乙、符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姚某某非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军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姚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4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