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4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甲注册成为“万濠会”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并在自己代理账号下发展赌博会员,通过从赌博会员在平台押注产生的返水中抽取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获利。被告人洪某某明知被告人周某甲担任赌博平台代理仍帮助其给会员充值、处理账号问题。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成功给周某乙、陈某某、孙某某、周某丙等人注册了“万濠会”会员账号,上述会员共计充值人民币314.6万余元用于赌博,被告人周某甲、洪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4361余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安机关询问谈话过程中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10日,被告人洪某某在诸暨家中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执法暂扣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洪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平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洪某某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某甲;被告人周某甲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某乙;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洪某某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吴某某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周某甲135********,洪某某151********)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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